7 欧盟反倾销案的相关程序
7.1 调查阶段从立案公告日起10~15日内
1. 采取的行动包括
在反倾销投诉中遭点名的公司会直接从欧盟委员会收到有关投诉的调查资料。
遭到点名的生产商,必须向欧盟委员会表明身分并索取问卷及其它表格,以示应诉。如要求后而未获欧盟给与问卷或表格,亦可自行提供资料以作应诉。必须注意,向欧盟出口有关产品的生产商才有资格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和“个别待遇”,不涉及生产的出口商可以联合生产商提出这类申请。
非抽样调查的企业:调查期限是从立案公告日起45天内。
在并非以抽样模式下调查的个案中,所有生产商(包括遭点名及自从立案公告日起表明身分的公司)须在此期限内向欧盟委员会递交填妥的问卷及其它相关资料,40日内他们亦可向委员会要求聆讯。
被抽样调查的企业:接获通知纳入抽样调查日起37日内,接获通知纳入抽样调查被选中的生产商会获得欧盟委员会发出的问卷。生产商须填妥问卷以及其它相关的数据(如反驳倾销指控的理由)上交欧盟。经15个月调查后,欧盟将做出裁定。
2. 终止反倾销程序的情况
在下列情况下欧盟委员会终止有关程序并且不实施反倾销措施:欧盟委员会决定该措施是不必要的,投诉被撤回,即终止程序(不损害共同体的利益或倾销差价少于出口价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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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初裁和终裁阶段
从立案公告日起2~9个月内做出初裁。
可能实施的临时措施:委员会有可能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临时反倾销税的有效期为6个月,并可多延长3个月。
从立案公告日起15个月内做出终裁,即做出反倾销措施。此期间欧盟委员会必须完成调查,做出终裁。如裁定存在倾销情况,便会征收反倾销税。
初裁后的机会:出口商做出承诺。
如初裁决定存在倾销情况并造成损害,出口商可以向欧盟委员会提出承诺,将其价格提高至可以消除损害或抵消倾销的水平。欧盟委员会酌情决定是否接受出口商的承诺。如接受承诺,反倾销调查会继续进行,直至完成为止。
如终裁委员会裁定不存在倾销情况或没有造成损害,有关承诺便自动失效。如存在倾销情况并造成损害,有关承诺便继续有效。若出口商违反或撤回承诺,征收临时或确定反倾销税的措施自动生效。
7.3 复核阶段
反倾销措施从确认生效日起计算,有效期为五年。征收反倾销税的比例在有适当理由下可予复核。复核分为“中期复核”及 “新来者复核”。
7.3.1 中期复核
在调查完成起(即终裁定案后)一年后,才可申请中期复核。复核按申请人的要求而展开,但申请人须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情况有变,导致需要进行复核。
欧盟委员会若决定展开复核,会制定一个调查期,进行新的调查,并根据复核调查所得,修订或废除当时的措施。新的调查按照原来的调查程序进行,包括发出问卷和核查收到的数据。
7.3.2 新来者复核
新来者(即在调查期间没有出口有关产品到欧盟的外国生产商)可要求复核,而无须等待至调查完成一年后才提出。
复核进行期间,新来者出口的有关产品不会被征收反倾销税。不过,进口货物需要“登记”。原因是假如复核结果裁定新来者倾销有关货物,该项登记措施便能确保海关当局对复核期间进口的所有货物追收反倾销锐。
反倾销措施5年有效期满的前6个月内,欧盟委员会发出公告,公布反倾销措施的有效期即将到期。
如没有要求期满复核,反倾销措施有效至届满。
要求期满复核:生产商要在5年有效期届满的3个月前提出复核要求。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反倾销措施有效期届满后,倾销情况会继续或再次出现,并对共同体工业造成损害。欧盟委员会便会展开届满期复核,在复核有结果前,有关的反倾销措施继续有效。
7.3.3 复核结果
如果证据充分,欧盟将延长反倾销措施。如果证据不充分,将终止反倾销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