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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企业遭遇的非竞争性“受伤”(图)

www.szfa.com 2007-07-26 17:01:00.0

 

  家具企业的劳资纠纷近年呈现上升趋势,一是由于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升,其次跟家具企业本身的劳动制度的不完善性密切相关,同时,据说也有一些无证的“律师”盘据医院、厂房钻营游说,寻找和鼓励员工维护自己的权益。家具企业不经意间受劳资纠纷缠身,不得不分出精力和财力来面对官司,而原本供不应求的劳动力现状也每况愈下。

  中国正朝着法制社会迈进,历史的进步要求所有行业首先应自觉地依法行事,然后才能寻求并最终得到法律的庇护,各行各业特别是家具行业,如何在遵循劳动法规的基础上合理规避劳资风险也成为必修的一课。本人从事行政管理多年,亲身经历多宗劳资纠纷并数次出入仲裁厅、法院。愿以下面几例鲜活的案例给企业的管理者们一些启示。

  案例1:厂规与劳动法相左导致管理受阻

  案情回放:某厂计件员工刘某2006年5月15日未经批准给辞职上司组织送行酒会,引起本车间当晚停机停产,造成极大经济损失,之后又旷工3天。厂方以严重违反厂规厂纪为由,辞退刘某,并按厂规“连续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厂,不予结算工资”处理。刘某不服,并声称不知道有这些规定,上诉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

  仲裁判决:厂方支付解除与刘某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100元(刘某离职前三个月平均工资)和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050元;厂方支付刘某5月份工资及加班工资差额280元(8小时以外按150%、节假日按200~300%计发)。

  要点分析:这本属厂方对严重违纪行为的正常管理,但由于未能及时取证,仲裁开庭被判举证不能。且厂方“连续旷工3天按自动离厂处理,不结工资”的规定与《劳动法》“连续旷工十五天,按自动离职处理,但工资照发”的规定相左,导致厂方管理严重受挫。

真荣家具非常流利营造良好的劳资环境,图为与大学生集体签订劳动就业协议时的场景

  前车之鉴:厂规厂纪应以《劳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在保障员工正当利益的前提下,让所有员工确认并签字。对严重违反厂规厂纪的人员,厂方管理层要注意取证工作的同步进行,立即着手证人(主要是同事)证词的收集并成形书面报告,通过完善的应急预案,以避免陷入疲于应付的被动局面。

  案例2:没有明确劳资关系的变迁导致败诉

  案情回放:李生2005年3月起任职某厂喷油部主管,期间因工作失误导致比计划多采购了油漆而造成资金积压,并且油漆产品质量也屡遭客户投诉。厂方为取证,将其调离岗位并降了级。一个月后,厂方查清事实,即将李生解雇,后李生为“名声”于2007年1月上诉,并当庭矢口否认厂方的一切证据。

  法院判决:厂方支付解除李生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7,000元(约定月薪3,500元,补赔两月工资)和50%额外经济补偿金3,500元。

  要点分析:厂方在事实未弄清前匆忙将李生调岗并降级以查证事实和促其自行辞职,但这已构成劳动合同劳资关系的变更,须经劳资双方同意。厂方查清事实后,将李生解雇似乎合情合理,但实际上李生已有新岗位,再行解雇并非新岗位不称职。

  前车之鉴:对于此类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采取停工停职是上策,一旦事实查清后可以立即予以辞退,在此过程中也须注意证据的收集。

  案例3:“拖欠工资”现象的隐患

  案情回放:王某系某厂夜班开料工(技术岗位),2006年4月入职。某日开料尺寸错误,为逃避品质部追究责任将开错料肢解后谎报丢失,厂方在垃圾堆里找到残料并质询王某。王某虽不能自圆其说但一口咬定“不知道”,厂方无奈之下只好将其调离其他普通岗位。王某遂以“拖欠工资及加班费”为由于2007年3月提出辞职并成功上诉。

  法院判决:厂方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360元(离职前三个月平均工资)和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180元;厂方支付王某加班工资1,112元(一年来所有加班及节假日全算)。

  要点分析:厂方在未有证据情况下调离王某是正确的,但无奈“拖欠工资”的事实成立,不但要按其平均工资工作一年(不到一年按一年算)赔一月,而且一年之内8小时以外的全部加班费超过千元按劳动法规定均应以赔偿。

  前车之鉴:计件员工的计酬方式建议为定量不限时制,计酬方式写进《劳动合同》并交一份给当地的劳动站备案,很多按件计酬的公司每个规定动作都有对应派工单,劳资部核算工作量很大,发放工资超过一个月便不足为奇,建议进行改善。

  案例4:错失时机陷入被动局面

  案情回放:王某系某厂夜班开料工(技术岗位),2006年4月入职。某日开料尺寸错误,为逃避品质部追究责任将开错料肢解后谎报丢失,厂方在垃圾堆里找到残料并质询王某。王某虽不能自圆其说但一口咬定“不知道”,厂方无奈之下只好将其调离其他普通岗位。王某遂以“拖欠工资及加班费”为由于2007年3月提出辞职并成功上诉。

  法院判决:厂方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360元(离职前三个月平均工资)和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180元;厂方支付王某加班工资1,112元(一年来所有加班及节假日全算)。

  要点分析:厂方在未有证据情况下调离王某是正确的,但无奈“拖欠工资”的事实成立,不但要按其平均工资工作一年(不到一年按一年算)赔一月,而且一年之内8小时以外的全部加班费超过千元按劳动法规定均应以赔偿。

  前车之鉴:计件员工的计酬方式建议为定量不限时制,计酬方式写进《劳动合同》并交一份给当地的劳动站备案,很多按件计酬的公司每个规定动作都有对应派工单,劳资部核算工作量很大,发放工资超过一个月便不足为奇,建议进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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